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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李四强抢劫案无罪辩护律师:此案简单,但此前一直未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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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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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21: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LAN
4月19日,广东潮州市湘桥区法院对李四强抢劫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李四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李四强无罪。0 |6 [$ H  z+ b: e
李四强的哥哥李奎星告诉澎湃新闻,听到上述判决,“心情还不错,终于还了(李四强)一个清白”。后续,他们将申请国家赔偿。+ N# j. [5 A7 l  U6 i  u
李四强抢劫再审一案辩护律师曹夏博向澎湃新闻表示,此前了解此案案情后,就觉得不可思议,认为是冤案。“此案说起来也很简单,就是真正的抢劫犯刘西文逍遥法外,无辜者李四强代人受过,附近很多村民都知道这个事实,但是多年来一直没有给李四强平反。”
1 Q2 H( c" Z/ N* b' T曹夏博说,此案得以改判纠正,和家属多年坚持申诉的努力分不开。/ N+ C' e% {# w
【对话曹夏博律师】
6 f# J1 v0 q+ Q澎湃新闻:你什么时候代理此案的?为什么选择代理此案?
: k( M9 k; V) h. h0 n曹夏博:李奎星2016年委托律师,为弟弟李四强申诉,被龙湖区法院、汕头中院驳回,原来的律师团队知道我有重大案件代理经验,有几个无罪案例,2022年年初邀请我加入,介绍案情后,我表示不可思议,和原来代理此案的律师进行了深度沟通,走访了李四强的老家, 和李四强的大哥以及其他村民进行了沟通,认为李四强蒙冤,为李四强申诉。4 ^1 S$ H0 E. |/ x" x2 T/ d- Y/ y
澎湃新闻:此案有哪些疑点?有哪些值得关注的?
" _- M1 i6 I3 G1 R" w2 \, b; n/ F曹夏博:此案说起来也很简单,就是真正的抢劫犯刘西文逍遥法外,无辜者李四强代人受过,附近很多村民都知道这个事实,但是多年来一直没有给李四强平反。0 q+ K% a  D. S# a! K$ z/ Y
澎湃新闻:主要做了哪些工作?2 W  q/ E, p& T4 t* I1 |( i3 U( Z
曹夏博:我决定代理此案后,全面研究了案件,走访了李四强老家,和附近的村民进行了沟通,又找了当地同行专门去广东高院当面咨询了申诉要求,按照广东高院的要求,准备了申诉材料。
% s0 I; u! H! F- Q- B. T2022年5月31日,我拿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天发放的001号排队号码,提交了申诉材料,后来和承办法官联系,提供了李四强无罪的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去了很多地方,调取了多份证据,认为此案符合再审条件,决定指令湘桥区法院再审。7 @: C; I. Q+ s0 Q$ |
澎湃新闻:再审期间,和检方、法院的沟通工作顺利吗?
) c- @* G% q3 Q- R8 \! r  D曹夏博:顺利。
/ Q7 v: m% [0 Y4 E澎湃新闻:目前,案子已经改判,李四强无罪。作为代理律师,有何感受?
, x' \4 [5 y5 {曹夏博:感谢法院扎实的工作。
7 D% a$ j5 ?5 X7 h& N9 d$ [澎湃新闻:在此案申诉过程中,李四强的家属做了哪些努力?起到了什么作用?5 K8 D, i: B2 b
曹夏博:李四强大哥李奎星为李四强聘请了律师,原来的律师团队去原审法院申诉,去中院申诉,为此案打下了基础,如果不是原来的律师团队拿到了区、中院两级的驳回申诉书面通知,我也不能直接去广东高院申诉。如果不是李奎星为李四强请律师,我也不可能通过同行了解到这个案件。8 ^/ o5 D9 [, C7 C- ~- N+ G& L
澎湃新闻:此案有何警示意义呢?* q6 i7 A, r3 q' p# ~
曹夏博:刑事诉讼中有关当事人(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身份信息核实的有关法律条文过于陈旧,没有随着科技进步及时修改,导致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中出现问题,就如李四强案件等。
6 K5 i: t$ Q# D- K遗传鉴定有关技术在案件侦办中已经应用多年,案件侦办机关有能力进行遗传鉴定。在当事人身份信息查明的过程中,法律条文却没有体现,建议增加:案件侦办机关使用技术查明当事人身份的条款。
' [# a$ a2 n/ `2 h  j! p  R4 X“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难以界定。建议增加: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必须将查明身份过程的有关资料入卷并向有关部门报备,且案件要做特别标注,与其他案件能显著区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按照其自报姓名起诉、审判的要采取有关措施,保证案件在具备查明身份条件之后,能将“案”与“人”对号入座。+ T  K) F+ k% p& [( M! D
对于先天智障和后天经受伤害而无清晰表达能力的案件当事人要特别关注。建议增加:将信息报送给民政、残联、户政等有关部门,保证其法定权利保护能落到实处。( [6 X- i2 A$ u! J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进行审查,并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修改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备函(2023)162号复函认为此解释不与上位法冲突,我不认可此观点,再次提出了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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